(2015)大执异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向东与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异字第133号案外人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22。法定代表人陈永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芳。申请执行人杨向东,无职业。被执行人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8号。被执行人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向东与被执行人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福美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欣欣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