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潘某、王某乙、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潘某,王某乙,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潘某,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据王某甲的保全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乙之妻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孙疃支行账号为12×××20的存款8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之妻李某(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孙疃支行账号为12×××20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