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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有根与淮安云锦水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根,淮安云锦水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徐有根,居民。被执行人淮安云锦水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经济开发区金轮路西侧、纬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裕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有根与被执行人淮安云锦水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有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淮安云锦水墨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无员工上班,该公司因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并处于执行阶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淮安云锦水墨科技有限公司处于多起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阶段,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