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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审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方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审字第362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新友,男,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强,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方强执行平国土监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平国土监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万冢镇刘桥村委房庄基本农田341平方米建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34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款6820元整。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三项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三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国土监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正当程序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