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姚林伟与金彩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伟,金彩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姚林伟。委托代理人: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彩琴。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林伟诉被告金彩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林伟撤回对被告金彩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林伟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