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邵美玲与许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邵美玲,女,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827。被告许少英,女,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2822。原告邵美玲诉被告许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少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美玲诉称:被告许少英因家庭有急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6月26日向我借款8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当时被告立下借据。借款期满后,经本人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为此,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许少英清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许少英辩称:本人因工作关系不能出庭。因本人之前一直没有工作,所以一直拖欠没有还款,现在我正在办理贷款,这两天在等审核电话,电话一到就批款下来,就可以马上还款给原告。再加上我现在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在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上班,请求原告再给一个星期的时间还款。被告许少英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邵美玲与被告许少英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26日,被告因家庭有急事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被告,被告立下借据,约定于2015年7月26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因家庭有急事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原告的借款后,没有依约还款,至今仍欠原告80000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80000元给原告邵美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许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李学全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