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涛与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阳、湖北利诚万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957号原告朱涛,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威,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委托代理人郝洋洋。被告于阳,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利诚万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奇。委托代理人侯国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诉被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阳、湖北利诚万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元,由原告朱涛负担。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建玲-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