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琰镔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琰镔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厦门琰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招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钦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振涛,梁瑛,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琰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琰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厦门琰镔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芦 絮人民陪审员 林翠霞人民陪审员 郑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