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7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立宽与徐恩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宽,徐恩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7264号原告杨立宽,男,1949年12月28日生,汉族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徐恩宝,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宽某与被告徐恩宝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立宽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凤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罗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