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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7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立宽与徐恩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宽,徐恩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7264号原告杨立宽,男,1949年12月28日生,汉族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徐恩宝,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宽某与被告徐恩宝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立宽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凤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罗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