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丽杰诉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王丽杰,女,1961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铁峰区通东制帽厂职工(退休)。被告郭强,男,1986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丽杰与被告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杰、被告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杰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柴油,价款304,000.00元,2014年7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此款于8月1日还一部分,9月1日还一部分,如还不上,被告给付利息为2分。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只是在10月份还了一部分,还剩13万元没有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柴油款130,000.00元及利息60,000.00元。被告郭强辩称,对原始欠条没有异议,欠据是答辩人签的字,之后答辩人还了一部分,今年6、7月份答辩人重新给原告打了一个18万元的欠据,约定分期给,后期又偿还了5万元,还剩13万元,不同意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自家经营钩机车,从原告处购买柴油,2014年5月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304000元,2014年7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分为两次,第一次8月1日,第二次9月1日,如款不到为利息2分利计算(2014.5.7)开始。2014年10月,被告偿还原告100,000.00元,2015年5月偿还10,000.00元,2015年7月偿还10,000.00元,2015年8月末偿还40,000.00元,合计偿还原告140,000.00元,之后,原、被告经协商,原告给被告抹去14,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30,00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柴油,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据除对还款期限作出了承诺,并承诺如不能偿还从2014年5月7日起,以2分利率计算利息,至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偿还所欠款的承诺是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未完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未能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60,000.00元,不超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王丽杰欠款本金130,000.00元,支付利息6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