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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颜程凯与钟敏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敏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程凯。上诉人钟敏红因与被上诉人颜程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2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虽约定合同签订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但实际签订地不是在长沙市雨花区。本案应由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纠纷时应尽量协商解决,确实无法协商,由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同时,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的签订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故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