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茹诉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徐建彬、赤峰蒙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欣药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茹,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建彬,赤峰蒙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4395号原告孙桂茹,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福元,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娟,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荣,男,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德玲,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彬,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蒙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聿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林,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桂茹诉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徐建彬、赤峰蒙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欣药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8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齐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元、刘瑞娟,被告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周德玲,被告蒙欣药业的委托代理人刘宪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9日,蒙欣药业与方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蒙欣药业将整体搬迁技术改造项目承包给方圆公司。2014年7月20日,方圆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徐建彬并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徐建彬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被告徐建彬雇佣原告,被告徐建彬欠原告工资5825元并出据工票。本院认为,被告徐建彬雇佣原告施工所欠工资事实清楚,有被告徐建彬为原告出具的工票在卷予以佐证,原告与被告徐建彬已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徐建彬应支付报酬。被告蒙欣药业是通过竞标方式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方圆公司,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方圆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又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徐建彬进行施工,其转包行为违法,被告方圆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桂茹工资款5825元;二、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桂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建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春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