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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章斌与梅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斌,梅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678号原告:林章斌,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梅学强,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林章斌诉梅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章斌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林章斌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