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章斌与梅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斌,梅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678号原告:林章斌,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梅学强,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林章斌诉梅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章斌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林章斌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