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鸿猷诉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裕鑫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鸿猷,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裕鑫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郭鸿猷,男,193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金。被告陕西裕鑫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举。原告郭鸿猷诉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裕鑫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鸿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裕鑫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鸿猷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鸿猷撤回对陕西裕鑫通担保有限公司起诉。审判长  吴强国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