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柴文明与张永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柴某,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乡县蟠龙镇上XX村人。被告:张某,男,汉族,武乡县××队职工。原告柴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