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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柴文明与张永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柴某,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乡县蟠龙镇上XX村人。被告:张某,男,汉族,武乡县××队职工。原告柴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