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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汪国棋与上海华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725号原告汪国棋。委托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兵。被告上海华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智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负责人代军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圣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棋与被告陈建兵、上海华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汪国棋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国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