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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春卫与宋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卫,宋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朱春卫。被告:宋家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卫诉被告宋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春卫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卫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