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春卫与宋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卫,宋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朱春卫。被告:宋家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卫诉被告宋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春卫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卫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