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戚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戚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代表人:伍演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树群,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锦荣街35号601,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008335(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戚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戚树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树群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航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欣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5年10月26日地点:民事审判第二庭合议庭成员:李航、麦雅、潘素华记录:吴欣彤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戚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戚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人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麦: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潘: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李:本案经合议,形成如下一致意见: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