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宏伟与李文龙、毕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伟,李文龙,毕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郭宏伟。委托代理人:朱广伟,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龙。被告:毕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伟与被告李文龙、毕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伟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龙、毕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郭宏伟负担。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