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商终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太极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太极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杨祥勇,张煜,王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太极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1102室。法定代表人杨祥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路23号101、201室。代表人李颖新,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杨祥勇,男,汉族,1960年8月26日生。原审被告张煜,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原审被告王泳,女,汉族,1959年5月9日生。上诉人南京太极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杨祥勇、张煜、王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亦未在催交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太极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曹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