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永杰与卿晓辉、攀枝花泰坤矿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杰,卿晓辉,攀枝花泰坤矿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564号原告王永杰,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巧,四川刘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晓辉,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攀枝花泰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曾平。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卿剑。被告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卿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杰与被告卿晓辉、攀枝花泰坤矿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永杰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