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霄蒙、崔长亮(均系一般代理),均系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子女利益为由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