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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宏昌牧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裴明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刘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1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