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廉建强与王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建强,王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廉建强,男。被告王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建强与被告王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建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建强提出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廉建强承担。审判长  孟鸿忠审判员  张 垚审判员  张亚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