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斌与田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张斌,住滕州市。被告田广玉,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田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工资、银行存款1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工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