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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朱海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朱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新都花园1-7-901。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海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海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鑫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