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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梁绪汉与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绪汉,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78号原告梁绪汉,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夏津供水单元工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绪汉与被告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绪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绪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