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2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继平与聊城市文敬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凤源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平,聊城市文敬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凤源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2246-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聊城市文敬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程文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鑫凤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杨官屯乡袁车村聊夏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海凤,经理。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文敬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凤源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