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银明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银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18号原告谢银明,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琪玲,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银明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银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媛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