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自贡市牧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川七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牧天食品有限公司、张荩、廖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牧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川七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牧天食品有限公司,张荩,廖志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何跃。被告自贡市牧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荩。被告四川七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廖志高。被告四川牧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荩。被告张荩,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廖志高,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牧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川七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牧天食品有限公司、张荩、廖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34.00元,由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巨良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