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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继雄与远安县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雄,远安县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周继雄。被执行人远安县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关于周继雄与远安县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继雄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远安县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堆放于该公司矿区及矿区周边的三处陶土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被执行人远安县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鄂E×F×××号凯迪拉克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