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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彭振与李晓慧、李同彬、牛秀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李晓慧,李同彬,牛秀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原告:彭振。被告:李晓慧。被告:李同彬。被告:牛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振与被告李晓慧、李同彬、牛秀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振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彭振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