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遵义瑞港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邹慧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瑞港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慧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遵义瑞港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951743-7。法定代表人柯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慧丽,女,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开颜,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瑞港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慧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瑞港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瑞港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