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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于长江与常年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江,常年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于长江,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安市。被告:常年光,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江诉被告常年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江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由原告于长江负担。审判员  张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