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4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地居住,原告亦无法提供其它居住地,本院告知原告在三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