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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黄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樊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