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黄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樊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