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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单绍翠与徐州市城东木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绍翠,徐州市城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607号原告单绍翠,1976年7月16日。被告徐州市城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323省道南。法定代表人杨玉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绍翠诉被告徐州市城东木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绍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绍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单绍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