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路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高德东,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恒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