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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路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高德东,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恒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