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龙柱与陆洋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柱,陆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王龙柱,住长春市。被告:陆洋洋,现羁押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本院受理原告王龙柱诉被告陆洋洋身体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向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长春市净月监狱、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核实,被告陆洋洋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被羁押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陆洋洋与原告王龙柱的纠纷虽在二道区发生,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八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陆洋洋被监禁地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