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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玉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男,汉族,济南市人,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培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艳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文,男,本溪市人,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元,免交。审判员  徐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