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杨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利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