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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钱有玲、周兴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钱有玲,周兴国,周新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负责人:余红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有玲,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兴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新取,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钱有玲、周兴国、周新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毕晓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