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执字第0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白伟伟与张晓飞、王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41-3号申请执行人白伟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飞,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又名王艳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系张晓飞之妻。白伟伟与张晓飞、王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晓飞、王艳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白伟伟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66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晓飞、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偿还借款7016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00元,合计721863元。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有存款10000元,依法扣划于本院账户。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白伟伟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宜君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关于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