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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文盈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文盈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广西南宁文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路29号25栋1单元101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灿,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霞,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北路国际陶瓷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莫树科,该公司经理。原告广西南宁文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大上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文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文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