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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英荣与故城县恒阳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荣,故城县恒阳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5-1号原告:陈英荣被告:故城县恒阳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书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荣与被告故城县恒阳皮草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故城县恒阳皮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故城县恒阳皮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