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亚南与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南,王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62号原告王亚南,男。被告王保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南与被告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亚南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