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阴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朝志与冯汉江、吴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志,冯汉江,吴玄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阴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朱朝志,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汉江,男,汉族。被告吴玄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志诉被告冯汉江、吴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朝志已与被告冯汉江、吴玄成协商一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朝志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朝志承担。审判长 张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