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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阴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朝志与冯汉江、吴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志,冯汉江,吴玄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阴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朱朝志,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汉江,男,汉族。被告吴玄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志诉被告冯汉江、吴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朝志已与被告冯汉江、吴玄成协商一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朝志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朝志承担。审判长  张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