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梁朗毅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非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俊权、赵惠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朗毅,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朗毅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开工商处字(201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同时被申执行请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350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9月17日全额向申请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完毕,且于2015年10月14日缴纳案件执行费用350元,本案作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工商处字(201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