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贾翠芹与常世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翠芹,常世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贾翠芹。委托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世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原告贾翠芹与被告常世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翠芹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世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贾翠芹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