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苏国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住所地曹县珠江路351号。负责人:孙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桂友,该行员工。被告:苏国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诉被告苏国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苏国政信用卡涉嫌犯罪,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清 微信公众号“”